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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《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-09-09 浏览次数:137

关于印发《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有关单位:

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,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 方式,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,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,营造良 好创新创业生态,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,根据《辽宁省强化企业 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的若干措施》(辽 政办发〔2024〕6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本省实际,省科技厅制 定了《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 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辽宁省科学技术厅

2025年6月18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(试行)

章 总
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,进一步 优化财政资助方式,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,激发中小企业 创新活力,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,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, 根据《辽宁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型 企业群体的若干措施》(辽政办发〔2024〕6号)等,结合本 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(以下简称创新券),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,支持科技型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 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。

鼓励各市(含沈抚示范区,下同)设立地方创新券,市联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。

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、决策指导、编制预算、监督检查,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评价,协调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。

第四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托"辽宁省科技成 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"(以下简称服务平台),开展与创新 券申领、使用、兑付等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机构,负责创新券的具体组织、受理和初审,加强对属地单位创新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
第二章 支持对象、范围、标准

第六条 支持对象。辽宁省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科技型企业,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,运行管理规范。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、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,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,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、共建、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一)"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"在库企业;

(二)省级雏鹰、瞪羚、独角兽企业;

(三)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;

(四)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"小巨人"企业;

(五)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;

(六)其他科技型企业,具体在年度通知中补充并发布。

第七条 支持范围。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,购 买省内的研究开发、技术转移转化、检验检测、中试验证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。主要包括:

(一)研究开发服务:工业(产品)设计、工艺设计与 服务、集成电路设计、技术解决方案、新技术委托开发、小 试中试验证及工程化开发、购买算力、购买数据集等;

(二)技术转移转化服务:技术转移、成果转化、科技推广服务等;

(三)检验检测服务:新产品检验、材料性能测试、指标测试、标准系统定制等;

(四)中试验证服务:原理验证、技术可行性验证、成果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、流程和工艺验证优化、中试验证设备使用服务等;

(五)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:委托分析、测试服务、委托实验、验证服务、机时共享服务等;

(六)其他相关专业技术服务,具体在年度通知中补充并发布。

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:

( )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;

(二)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、强制检测,以及重复、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;

(三)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 直接相关性。

第八条 支持标准。创新券额度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 控制,根据申领、审核流程,遵循先到先得原则。支持额度 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30%,每年可 根据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比例,具体在年度通 知中明确。每次申请补贴额度最低1000元,每个年度每家 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,精确到千元(向下取整)。


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

第九条 创新券使用程序包括发布通知、申请、初审、复审和兑付等环节。

第十条 发布通知。按照不同类别的支持范围,由省科技厅分别发布年度创新券申领通知,明确具体支持范围与重点、申请要件、支持周期等事项。

第十一条 申请。申请兑付主体根据所发生的科技创新服务情况在"服务平台"填报相关信息,上传包括购买科技 创新服务的发票、付款凭证、合同、服务结果证明等佐证材料。

第十二条 初审。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在"服务平台"进 行初审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规性进行审核, 出具正式意见。

第十三条 复审及兑付。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复审,按照标准确定支持金额,将资金发放至申请兑付单位。

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

第十四条 创新券资金实行专账管理,专款专用,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。

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申领、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有关联交易,服务内容不得转包。

第十六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。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,或在创新券申领、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省科技厅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,视情况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五章 附

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,根据全省科技重点工作需要,可对创新券的支持对象、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等进行 动态调整,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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